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7日发布人:杨剑波 来源:基础教育部 浏览次数:

河南省郑州水利学校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我校教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军训及入学教育、公共基础课、专业技能课、顶岗实习、毕业教育等),都要进行考核,评定成绩。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条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各专业每学期考试课程控制三门左右,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查课程由系、部组织。 第三条 学生学业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含出勤、课堂表现、作业、各种测验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考核成绩一般占总成绩40-60%,各门课程平时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具体比例由有关系部确定,报教务处批准。有些课程若采用灵活考核方式,由有关教研室研究提出考核方案,有关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五级制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为90~100分、80~89分、70~79分、60~69分、0~59分。 第四条 学业考核时,要着重学生职业能力和实践技能培养,根据课程性质采取适当的命题形式和考核模式。命题要贴近生活、贴近专业实际,可采用笔试,也可采用实践操作、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心得体会、论文写作、项目策划、活动组织等考核形式,尽量减少纯理论考试内容。任课教师加强学生学习过程的考核,各系部要加强平时考核的管理。 第五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情况及综合测试情况综合评定。因疾病或者生理缺陷不能上体育课的学生,可在开课两周内申请免修。申请免修的同学应持有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及免修申请,经体育教研室主任、基础部、所在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科批准。 第六条 军训、入学教育、社会实践、顶岗实习、毕业教育等活动,按五级制记载成绩,由实施部门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及时报教务处。 第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或补考时,应在考试或补考之前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和教务科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课程的考试时间为该课程的补考时间。无故缺考或考试作弊者,相应课程成绩按零分计,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并按补考不及格处理,计入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一学期后,学生可根据自己情况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补考。 第八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下一个学期开学后应当按期参加补考。补考成绩与期末考核成绩同效,补考后课程成绩按平时考核成绩和补考成绩综合评定,并综合评定的成绩记载。未按时参加补考且未办理缓补手续者,视为旷考,毕业前不再给予补考机会。 第九条 考核结束后一周内,主考教师完成评分、成绩录入、成绩分析、教学资料归档等工作。考核不及格的学生,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考,补考工作一律在下一个学期开学后的第二、三周内进行。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与所学专业有关的工种考核、员级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水平考试或技能比赛,成绩合格或技能比赛获国家级奖励和省级三等及其以上奖励的,其相关课程可以免修、免考,由辅导教师视情况按80~100分核定课程考核成绩。且对员级职业资格证书获得者奖励5学分,对获省级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4、3、2学分,对获得全国特、一、二、三等奖的按省级的2倍奖励学分。对同项技能比赛多次获奖,按最高奖奖励学分,不重复计算。留级学生其留级前考核合格的课程,留级期间可以免修、免考。转入我校的学生在转出学校已修且与现修专业课程相同的,成绩合格者由转出学校提供的成绩单,相应课程可以免修、免考。需要免修、免考的课程,由本人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取得非所学专业员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其名称和成绩据实记载,奖励4学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因成绩突出受到厅级及其以上表彰的,视情况奖励2~4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获得的奖励学分可以替代任一学期参加正常考试或补考而不及格的公共基础课和专业技能课学分,被替代的课程成绩按几个活60分计。旷考课程学分不能替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通过OA系统网上申请调停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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